运营规则

禁发商品及信息管理规范

1.  总则
1.1.  为保障UpUns用户及商家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家发布商品及信息的行为,维护UpUns正常经营秩序,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UpUns商家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商家服务协议”)之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构成商家服务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本规范未尽事宜,适用商家服务协议及/或其他UpUns商家规则之规定。
1.3.  如无特别说明,本规范项下用语应与其在商家服务协议中具有相同含义,如UpUns的运营方又称“我们”。
2.  禁发商品及信息
2.1.  禁发商品:商家不得发布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目的地、商家所在地、买家所在地等的法律法规,下同)禁止销售,或根据商家服务协议、UpUns商家规则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禁发商品”)。
2.2.  禁发信息:商家不得在商品详情页面(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标题、商品图片、商品描述)、店铺页面(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名称、店铺分类、店铺介绍、店铺公告)或UpUns的任何板块发布禁发商品的相关信息,也不得发布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商家服务协议及UpUns商家规则禁止发布的信息(“禁发信息”)。
2.3.  商家不得发布本规范附件所列的禁发商品和禁发信息内容。
2.4.  商家服务协议或其他UpUns商家规则对特定类目商品或信息的发布有特别规定的,商家在发布相应类目商品或信息时,应同时遵守该等特别规定。
2.5.  商家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本规范或我们的其他相关管理措施。
3.  违规处理
3.1.  商家违反本规范项下任何条款规定的,我们有权自行及/或通知我们的关联公司、相关合作方对商家/商家店铺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1)   部分或全部商品下架、禁售、删除、屏蔽、降权、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移除广告;
(2)   删除、屏蔽禁发信息;
(3)   店铺禁止上新、禁止上架;
(4)   关闭或限制部分或全部商家账户功能、权限(含提现功能);
(5)   限制商家账户部分或全部资金提现;
(6)   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账户预留金额;
(7)   要求商家在限定期限内修改或删除相应商品或信息,并对其他商品进行自检自查;
(8)   要求商家赔偿我们、买家或其他第三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9)   解除协议、终止合作,清退商家;
(10) 商家服务协议及/或UpUns商家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处理措施。
3.2.  商家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我们有权移交相关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
4.  附则
4.1.  本规范附件《禁发商品及信息名录》所列内容仅为UpUns的部分禁发商品及信息,并非完整罗列了所有内容。我们有权不时地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或UpUns自身规定对禁发商品及信息进行补充、删减及/或修改,具体以UpUns实际管理要求或相关系统页面告知为准。
4.2.  当商家同时违反本规范及商家服务协议、其他UpUns商家规则时,我们依据本规范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不影响我们有权继续依据商家服务协议、其他UpUns商家规则采取对应处理措施。
4.3.  我们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订、增加、废止、重述本规范(“修订条款”),并以公示形式在规则中心进行发布或更新,不再单独通知商家。修订条款一经发布,即自动产生效力。商家如不同意修订条款,请立即停止使用商家服务协议项下服务。商家如在修订条款发布后继续使用商家服务协议项下服务的,则视为商家已接受修订条款并同意受其约束。
4.4.  商家知悉并同意,商家是否违反本规范以我们的判定为准。商家认可我们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生成的和另行收集的所有数据、资料、信息、文件(展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视频、音频、图表、EXCEL表格)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我们在纠纷解决中将该等数据、资料、信息、文件直接提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合法有效且充分的证据,无需另行公证。
4.5.  本规范为商家服务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规范适用香港法律管辖且仅按照香港法律解释,任何香港的法律冲突原则不适用于本规范。凡因本规范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在香港仲裁解决。仲裁员人数为一(1)名,仲裁语言为英文。
4.6.  本规范于2023年8月4日首次发布生效,于2024年2月2日最新修订生效。
4.7.  本规范最新修订生效以后,商家应保证其发布、编辑、展示的商品及/或信息符合本规范。
附件:
禁发商品及信息名录
UpUns禁发商品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名录内容以及我们不时地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UpUns自身规定补充、删减及/或修改的其他内容,具体以UpUns实际管理要求或相关系统页面告知为准。
1.  枪支、弹药、军火、武器、管制器具类
1.1.枪支、弹药、军火;
1.2.仿真枪支、仿真弹药、仿真军火类商品及其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
1.3.枪支、弹药、军火的零部件、相关器械、配件、附属产品及其制作方法;
1.4.管制类刀具;
1.5.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
1.6.弓弩配件及用于狩猎或杀伤性目的的箭头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2.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毒品及相关工具类
2.1.易燃易爆物品等;
2.2.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2.3.毒品及毒品衍生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2.4.含罂粟、大麻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2.5.吸毒工具、配件及介绍制作毒品的相关方法及信息;
2.6.含有涉毒信息的商品或服务;
2.7.适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及有害或危险物质。
3.  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序良俗等的商品及信息类
3.1.宣传国家分裂、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或利益、破坏国家政治稳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的商品及信息;
3.2.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等的商品及信息;
3.3.涉及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歧视性或侮辱性信息;
3.4.违背社会道德、公序良俗、人道主义精神等的争议性、冒犯性或敏感性商品及信息;
3.5.含有政治色彩的相关商品及信息。
4.  药品、医疗器械类
4.1.假药、劣药及其他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药品;
4.2.含违禁成分的减肥药、保健品等;
4.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4.4.仅可销售给特定机构的医疗器械,以及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医疗器械;
4.5.采用超声波技术用于除皱及/或塑身的产品;
4.6.非侵入式血糖监测设备(美国市场);
4.7.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
5.  色情低俗、暴力的商品及信息类
5.1.涉及兽交、性虐、乱伦、强奸及儿童色情相关信息;
5.2.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及邀请码;
5.3.含有真人、假人、仿真器官等露点及暴力图片;
5.4.原味内衣及相关商品;
5.5.宣传血腥、暴力及不文明用语。
6.  军用、警用等国家机关相关用品类
6.1.军用、警用、其他国家机关部门的服饰配件及其仿制品、大型徽章及其仿制品;
6.2.军用、警用的设备制品及其仿制品;
6.3.不当使用军用、警用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门标志、人员名义和人员形象进行宣传的商品及信息;
6.4.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7.  侵犯和泄露隐私类
7.1.用于侵害信息或数据的软件、设备及相关服务;
7.2.黑客相关的软件、工具、教程类商品及服务;
7.3.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窃听窃照的设备、软件及相关服务。
8.  作弊、骚扰他人、赌博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类
8.1.非法所得的商品;
8.2.用于作弊的工具类商品及服务;
8.3.用于骚扰他人的工具类商品及服务;
8.4.赌博、博彩类商品及服务;
8.5.非法用途工具(如盗窃工具、开锁工具、银行卡复制器)。
9.  非法服务类
9.1.政府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勋章、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用于伪造、变造相关文件的工具、主要材料及方法;
9.2.单证、票证、印章、政府及专门机构徽章;
9.3.金融证件、银行卡,用于伪造、变造相关的工具、主要材料及方法;洗黑钱、非法转让、非法集资;
9.4.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10. 收藏类
10.1.货币、金融票证,明示或暗示用于伪造、变造货币、金融票证的主要材料、工具及方法;
10.2.虚拟货币(如比特币);
10.3.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
10.4.国家保护的文物、化石及其他收藏品。
11. 捕杀工具、活体动植物类
11.1.重点和濒危保护动物活体、身份部分;公益保护动物;动物捕杀设备(塑化、剥皮服务、电捕机、捕兽夹、猫狗脱毛机),以及以上动物制品;
11.2.重点和濒危保护植物、地域性保护植物、保护植物标本及以上植物制品;
11.3.植物种子;
11.4.活体动植物及其制品。
12. 烟草和烟草制品类
12.1.烟草或任何含有烟草的产品;
12.2.电子烟及相关产品;
12.3.无烟烟草制品;
12.4.尼古丁吸入器或鼻喷雾剂;
12.5.带有卷烟或无烟烟草品牌或标志的产品。
13. 有潜在安全问题的商品
13.1.儿童抽绳上衣;
13.2.有线百叶窗、窗帘;
13.3.带衬垫的婴儿床围、有支撑和无支撑的乙烯基缓冲垫护罩以及垂直婴儿床板条盖;
13.4.婴儿倾斜睡眠产品;
13.5.侧边婴儿床;
13.6.作为娱乐玩具(如益智游戏、雕塑制作、精神刺激或减压)或面向儿童销售的磁铁/磁铁套装;
13.7.婴儿口罩或婴儿佩戴口罩的图片;
13.8.新奇打火机,例如卡通人物、玩具、枪支、手表、车辆等形状的打火机;
13.9.吸水珠、果冻珠、吸水球、水球、聚合物珠、凝胶珠以及相关信息;
13.10.带金属部件的风筝,或用于风筝大战的风筝/风筝线;
13.11.天灯、浮灯、飞灯、孔明灯;
13.12.儿童颈部充气漂浮;
13.13.水上步行球;
13.14.汽车加热坐垫、纯织物汽车座椅。
14. 不符合环保法规要求的商品
14.1.一次性塑料产品,例如餐具、盘子、吸管等;
14.2.化学品,例如农药、化肥等。
15. 其他
   15.1.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发布、销售的其他商品及/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