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
1.1. 为打击卖家虚假交易行为,保护买家合法权益,维护UpUns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
1.2. 卖家应当严格遵守《UpUns平台卖家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卖家服务协议”)、平台规则等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通过虚假交易行为套取UpUns平台方(以下简称“UpUns”)发放的优惠券、积分、红包、补贴等(以下合称“补贴”),或者获取虚假商品销量、虚假好评、虚假信用评价等不当利益,或者恶意损害其他卖家或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 |
1.3. 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则项下用语应与其在卖家服务协议中具有相同含义。 |
1.4. 本规则构成卖家服务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卖家服务协议及/或其他平台规则之规定。 |
2. 虚假交易的认定及处理 |
2.1. 虚假交易是指卖家通过规避平台规则或利用平台规则漏洞或系统漏洞等方式,套取补贴,或者获取虚假商品销量、虚假好评、虚假信用评价等不当利益,或者恶意损害其他卖家或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以下合称“利益相关方”)自行、委托他人或帮助他人实施的上述行为: |
(1) 店铺(包括关联店铺,下同)入驻人、管理人、紧急联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员工(以下合称“相关人员”); |
(2) 相关人员的亲友; |
(3) 与相关人员存在利益关系(如合作/合伙/入股/咨询顾问/代理/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的人员;或 |
(4) 店铺的其他关联方。 |
2.2. UpUns有权随时对卖家店铺信息及交易行为、交易数据和信息进行查阅、监测,有权根据用户数据、海量用户数据的关系及普通人的正常消费习惯、快递物流行业交易习惯、生活常识等因素单方认定卖家是否构成虚假交易或存在其他违约违规行为。如发现卖家交易行为、交易数据等存在任何异常,UpUns有权质疑并要求卖家提供合理解释,卖家有义务在UpUns指定期限内对交易现象进行说明。 |
2.3. 对于出现虚假交易的卖家,UpUns有权视情节轻重,自行或通知第三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
(1) 部分或全部商品下架、禁售、删除、屏蔽、降权、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移除广告、禁止上新、禁止上架等; |
(2) 限制店铺部分或全部功能、权限; |
(3) 限制部分或全部卖家账户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货款、保证金、账户预留金额等,下同)提现; |
(4) 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账户预留金额; |
(5) 按照已产生的虚假交易订单数量×人民币200元/单的标准自卖家账户扣除相应款项作为赔付金; |
(6) 解除协议,终止合作; |
(7) UpUns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
特别地,如卖家账户货款按美元结算(具体以平台系统记录为准)的,则在计算虚假交易赔付金时,上述人民币200元/单相应调整为25美元/单。 |
2.4. 若卖家在实施虚假交易的同时套取了补贴的,UpUns还有权自行或通知第三方自卖家账户资金中扣除相当于其所套取补贴金额十倍的款项作为赔付金。 |
2.5. UpUns依据本规则对卖家进行违规处理外,还有权视情况依据卖家服务协议对卖家所在关联圈内的关联店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2.6. 卖家理解并确认,卖家及/或其利益相关方因其违规行为向任何第三方承担的赔付责任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的责任,不影响UpUns依据本规则、卖家服务协议及/或其他平台规则对卖家采取处理措施。 |
2.7. 卖家行为构成犯罪的,UpUns还有权报案并进一步追究卖家的刑事责任。 |
3. 附则 |
3.1. 卖家理解并特此同意,卖家在本规则生效以前实施的虚假交易行为亦同样受本规则约束,并应按照本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
3.2. 当卖家同时违反本规则及卖家服务协议、其他平台规则时,UpUns依据本规则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不影响UpUns有权继续依据卖家服务协议、其他平台规则采取对应处理措施。 |
3.3. UpUns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订、增加、废止、重述本规则(“修订条款”),并以公告的形式在UpUns平台上进行发布或更新,不再单独通知卖家。修订条款一经发布,即自动产生效力。卖家如不同意修订条款,请立即停止使用卖家服务协议项下服务。卖家如在修订条款发布后继续使用卖家服务协议项下服务的,则视为卖家已接受修订条款并同意受其约束。当卖家与UpUns发生争议时,应以最新的条款为准。 |
3.4. 卖家知悉并同意,卖家是否违反本规则以UpUns判定为准。卖家认可UpUns在其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生成的和另行收集的所有数据、资料、信息、文件(展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视频、音频、图表、EXCEL表格)真实、准确、完整,同意UpUns在纠纷解决中将该等数据、资料、信息、文件直接提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合法有效且充分的证据,无需另行公证。 |
3.5. 本规则为卖家服务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规则适用香港法律管辖且仅按照香港法律解释,任何香港的法律冲突原则不适用于本规则。凡因本规则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在香港仲裁解决。仲裁员人数为一(1)名,仲裁语言为英文。 |
3.6. 本规则于2023年11月25日发布生效。 |